在夫妻關系的法律框架中,財產分配往往是一個復雜而敏感的問題。特別是在離婚時,資產的分割涉及到雙方的切身利益。離婚財產分割原則,離婚財產分割是一個復雜的過程,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。
一、離婚財產分割原則,夫妻共同財產怎樣分割
1、協商原則:離婚時,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。雙方可以達成協議的,可以按照協議分割財產。
2、平等分割原則: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前提下,應當平等分割。比如婚后購買的財產以雙方名義登記,一般視為夫妻共同財產,一般按各自50%的比例平分。
3、照顧子女和婦女權益的原則: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,應當適當照顧子女和婦女的權益。一方生活困難的,另一方應當從其住房和其他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協助。具體措施由雙方協議,協議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判決。
4、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原則:在財產分割過程中,應當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愿。例如,婚前購買的財產以婚后轉讓給配偶的名義,視為夫妻一方給予對方的禮物,財產屬于接受贈與一方的個人財產,離婚時不分割。
5、補償原則:夫妻一方因照顧子女、照顧老人、協助另一方工作而承擔更多義務的,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賠償,另一方應給予賠償。同時,一方隱瞞、轉讓、出售、損害、揮霍夫妻共同財產,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,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,離婚分割財產時,可以少分或者不分。